病 房 守 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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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病人應前往指定床位,不得隨意更換,並保持病房肅靜整潔;在病房嚴禁喧譁、吸煙、喝酒及咀嚼檳榔。 |
2.病人住院時應自備盥洗用具、換洗衣物及生活必需品外,貴重物品請勿攜入病房,以免遺失。 |
3.嚴禁使用自備電鍋及炊煮食物;使用收音機或電視機,以不妨礙其他病人為原則。 |
4.浴室熱水全天供應。 |
5.病房內物品,請勿隨意搬移,如有損壞或遺失須照價賠償。 |
6.病房內每室備有呼叫鈕,需要時可按呼叫鈕即與護理站通話。 |
7.病人暫離病房或外出時,應通知值班護理人員,並須徵得醫師同意,填妥請假單,並留下通訊電話、地址,按 約定時間返院;不得超過四小時未歸,及在外過夜。若逾二十四小時未返,即以自動出院論,病床不保留。如有留放物品不負責保管,欠款依法追繳,在外一切意外,本院概不負責。 |
8.聘請特別護士,或雇用護工、護佐,應請護理站代為辦理,不可逕自雇用,以維護病房管理秩序。 |
9.病人不遵守病房規則及醫囑,醫師得依需要請其辦理出院。
10.醫院訂有門禁時間,門禁期間(21:00~07:30)若陪病者有急事外出,請洽護理站。
住 院 費 用 |
1.住院費用係從辦完住院手續之時間開始計算。 |
2.超等病房費差額係從辦完手續之時間開始計算。 |
3.依健保局規定,健保患者以住保險病房為限,如自願住較高等級之病房須自付病房差額費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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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 院 流 程 |
醫師通知出院-->通知該照護護士-->護理站(是否帶藥)-->住院申報結算-->3號櫃抬-->通知護理站-->通知病患或家屬-->3號櫃抬繳費-->平安出院 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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